2014年11月28日,区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自贡市贡井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自贡市贡井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跟踪督办办法(修订案)》、《自贡市贡井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审议意见的规定(修订案)》,加强了区人大依法行权的制度保障。
询问是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定形式。专题询问作为询问的形式之一,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计划、有组织地集中对某一专项工作行使询问权。专题询问与一般询问相比,主题更鲜明,效果更突出。一是进一步提高了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在专题询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中围绕一个主题从不同方面进行询问,提出的问题更有深度和质量,审议过程更具针对性,交流意见更加充分深入。二是进一步推动了“一府两院”加强和改进工作。通过专题询问,“一府两院”能更加清楚地了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明确改进工作的方向和解决具体问题的措施,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落实。三是进一步促进了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一府两院”的沟通和理解。专题询问拓宽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知情渠道,加深了对“一府两院”工作情况的了解;“一府两院”则进一步明确了人大对其工作的意见,从而更加自觉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另外,与质询等监督方式相比,专题询问从沟通的角度出发,比较柔和顺畅,容易与“一府两院”增进理解、达成共识、促进工作,达到在监督中体现支持,在支持中实施监督的目的。
跟踪督办是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推动“一府两院”提高执行力,增强监督实效的工作方式。2011年12月22日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了《自贡市贡井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跟踪检查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实施以来,对加强“一府两院”监督、提高监督实效、促进有关方面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的要求,指出要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人大加强宪法法律监督和监督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新形势、新要求、新情况,修订暂行规定,既是进一步规范跟踪督办工作、提高监督实效的需要,又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需要。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审议意见的规定》于2003年5月28日经自贡市贡井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施行,并于2007年9月26日经自贡市贡井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提出的“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的新要求和随着《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的出台实施,原《规定》中部分条款和内容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和工作的需要。因此,按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为了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统一性,进一步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