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跟大家探讨下,利用村民信任侵占非公款性质的群众钱款,如何追究党纪责任?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9年期间,成佳镇高峰村原村委会副主任唐某某受该村2组山湾堰塘承包户委托,向农户发放土地赔偿费。但在发放过程中,侵占部分农户土地赔偿费共计2236.57元,并用于个人消费。
2020年6月,成佳镇纪委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问题线索并开展核查,2020年8月7日,成佳镇纪委给予唐某某党内警告处分,侵占土地赔偿费全部退还给农户。
处理依据
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案情解读
该案中,唐某某所侵占的钱财虽然并非村组集体资金等公款性质的钱款,其行为不属于违反党的廉洁纪律的情形,但却因侵占群众利益,违反党的有关群众纪律,同样受到了党纪严肃处理。
村组党员干部在基层工作中,因为身份特殊容易获得群众信任,不能片面认为侵占钱物只要不属于公款公物,没有违反党的廉洁纪律,就可以有恃无恐。作为村组党员干部,凡是可能涉及侵占群众利益,违反党的群众纪律的行为,都应引起高度警觉,并坚决杜绝违纪行为的发生。(李华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