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全区党政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营造思进思干、担当有为、改革创新、真情为民、崇廉尚实的新风正气,2017年10月,贡井区委区政府制定了《贡井区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对容错纠错的适用对象、原则、认定程序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一 、什么是容错纠错?
《细则》所称容错纠错是指宽容党政干部在创新探索先行先试、招商引资争取项目、工作一线急难险重工作中的无意过失,对在推动发展、深化改革、维护稳定工作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偏差失误,但履职尽责、未谋私利,符合程序规定,无明显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纪律和政策规定合理容错,免除相关责任,不作负面评价,或者从轻、减轻处理,及时纠错改正。
二、容错纠错的适用对象?
《细则》适用于区内科级党政干部进行容错纠错,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实施。区内科级以下一般干部的容错纠错工作由各乡镇(街道)、区级各部门参照执行。
三、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合理容错?
(一)落实重大决策部署中,出现偏差失误,但经过民主科学决策、阳光运行的;
(二)在推进改革和制度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偏差失误,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因政策界限不明确,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偏差失误,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四)因国家政策调整、上级决策部署发生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工作中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在大力推进重大项目、重点工作、重要活动中,因无意过失出现偏差失误的;
(六)在管理服务工作中,着眼于提高效率,体现亲商亲民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偏差失误的;
(七)在处置突发事件、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主动作为、敢于担当,积极采取措施化解矛盾、防控风险、消除隐患,出现偏差失误的;
(八)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勇于破除障碍、消除症结,出现偏差失误的;
(九)已履职尽责、积极作为,因群众、媒体误解炒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出现偏差失误后,主动担责、积极作为、认真纠错,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以及消除不良影响的;
(十一)按照法律法规、纪律和政策规定,可以免予或者从轻、减轻追究责任的;
(十二)其他按照规定可以合理容错的。
四、哪些情形不得列入合理容错范围?
(一)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徇私情,谋私利,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三)缺乏大局意识,为部门利益、小团体利益而牺牲整体利益、全局利益,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四)违规决策,暗箱操作,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消极作为,降低行政效能,增加办事成本的;
(六)错误情节严重,明显违纪违法的;
(七)其他按照规定不应当合理容错的。
五、合理容错认定的程序?
(一)提出申请。党政干部认为符合合理容错情形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启动问责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向问责机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党政干部没有主动申请,但问责机关(部门)发现符合合理容错情形的,也可以启动容错程序。
(二)审核受理。
(三)调查核实。
(四)作出认定。
(五)反馈通知。
(六)公开公示。
(七)跟踪回访。
六、对经确定予以合理容错不需追责的,在哪些方面不受影响?
(一)所在单位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二)符合年度考核相关规定的提拔任用、交流轮岗、职级职称晋升及工资、绩效、奖金等事项;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等职务或者资格;
(四)个人评先评优。
七、合理容错纠错,相关单位应该怎么做?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切实担负起容错纠错主体责任,强化日常监管、警示提醒、风险防控,准确理解和正确对待工作中的偏差失误,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形成下级对上级负责、上级对下级担当的良好局面。
执纪执法机关应当严格履职尽责,坚守政治原则和法纪底线,可容因公之过、不赦为私之错。对符合法律法规和纪律政策规定、具备容错情形条件的,及时合理容错;对打着改革发展幌子,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庸政懒政、损害发展环境、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坚决防止支持变纵容、保护变袒护。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对容错免责的干部客观公正评价、合理合规使用。
宣传部门应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容错纠错、宽容理解、鼓励实干的浓厚氛围。
其他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做好容错纠错工作。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等柔性措施及时提醒警示,将其消除在萌芽状态,避免隐患酿事故、小错铸大错。
相关案例:
简要案情:乌某鸿,男,回族,中共党员,某县某镇镇长。2012年该镇启动移民搬迁安置点建设,为解决建设资金缺口,按照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的精神,县政府会议研究决定由两家私营企业全额垫资修建,镇政府负责对项目进行监管。建设过程中,镇政府与企业协商,并经镇政府会议研究决定,以企业财务人员个人名义在银行开立账户由政府与企业共同管理,用于存储农户预交的购房款。根据工程进度,由企业申请,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划拨工程款。该行为违反了该地区避灾扶贫搬迁群众自筹资金应上交县财政专户的相关规定,资金管理上存在安全隐患,乌某鸿应负主要领导责任。2017年6月,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对乌某鸿予以容错,免予追究纪律责任。
容错理由及依据:本案中,乌某鸿的出发点是为了推进移民搬迁安置点建设,工作出现失误。该镇安置点建设属于政府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开发,镇政府决定与企业设立“共管账户”,经过民主决策,主观目的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客观上也没有给单位造成损失,符合容错范围和情形。依据该县《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应予容错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