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正式施行,《政务处分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把监察对象全面纳入政务处分范围,统一设置了处分的法定事由和适用规则,解决了此前因监察对象身份不同而适用不同处分依据的问题,改变了过去“多头适用、各自为战”的法律适用困境,特别是解决了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律依据缺乏的突出问题。
例如,某村村委会主任罗某某系中共党员,而该村文书李某不是中共党员,二人在该村一事一议项目实施过程中共同弄虚作假,采取虚增项目资料的方式,套取小额资金用于村集体支出。《政务处分法》施行前,囿于对该类公职人员缺乏处分依据,监察机关无法像对公务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等公职人员一样对其作出政务处分。在实践中,为惩治该类人员的违法行为,对其中是党员的罗某某,往往通过给予其党纪处分来发挥对其的惩戒和教育作用;对其中是非党员的李某,往往依据《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给予其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查、通报批评或者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取消当选资格、罢免等监察建议。对该类人员中非党员的这些处理措施针对的要么是轻微违法行为,要么是严重违法行为,无法对一般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处置,也不利于党纪政务处分的有效匹配。
《政务处分法》填补了对该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空白,根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公职人员存在有职不可撤和无级可降等情况,《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该类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且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这不仅解决了此前对该类人员处分依据缺失的问题,也有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纪政务处分相匹配原则,有利于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根本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