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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廉政风险应理顺和把握好“四个关系”

来源:区委廉政风险防控办 发布时间:2013-08-21 09:41 点击: 打印 关闭

 

一、理顺股室(单位)职能与股室负责人岗位职责的关系。股室职能与股室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在工作内容上应该是一致的,因为股室的职能必须通过股室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来实现。只不过是表述方式不同而已,股室(单位)叫职能(权限),岗位叫职责。

二、理顺正职岗位职责与副职岗位职责的关系。在一般情况下,正职岗位职责等于副职岗位职责之和。在特殊情况下,副职岗位职责之和也可能小于正职岗位职责,这是因为正职岗位职责在负责全面工作的前提下,又参与了部分工作职责的分工。

三、理顺工作职责完全相同岗位的责、权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同岗必然同责,同责必然同权。但由于岗位设定或工作分工不同,同岗位也有担负其他不同职责的情况。例如,有的机关支部书记兼工会主席职务,而有的不兼工会主席职务;有的村(社区)支部书记兼村(社区)主任,而有的不兼主任。在清理权力的过程中,对职责完全相同的岗位,应明确完全相同的职责,进而又明确完全相同的权力。如各单位的总支书记和党支部书记,乡镇内村支部书记等岗位,其同类职务的岗位职责和权力应该完全相同,对待这样的同类岗位,各单位要采取统一明责,统一清权的办法来进行。

四、理顺岗位、职责、权力、风险之间的关系。有岗必有责,有责必有权,有权必有风险,只不过是风险的性质、种类和大小不同而已。

在具体的工作中,我们要按照这“四个关系”来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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