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本次大会审议并表决宪法修正案(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选举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会后,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正式产生,并与中央纪委合署办公。这表明党和国家运用法治来反腐败的信心和决心。
法治,顾名思义,就是“法的统治”,具有权威性和普遍性,不因个人的意志为转移。我们中国就是一个讲究法治的国度。早在先秦时期,以商鞅和韩非为代表的法家学派,就提倡以“法治”代替“礼治”,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但是,这种法家思想代表的是新兴地主阶级激进派的利益,具有局限的一面;国民党时期的法治是压迫人民的法治,必被历史的潮流所湮灭;只有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法治才是保护人民,为人民谋利益的法治,才是历史的选择。
回顾以往:在党的十五大上,正式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共十六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了依法治国的大纲和精神要旨的阐述;邓小平、江泽民、温家宝等国家领导人在公开场合多次强调“法治”的必要性……如今,依法治国已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坚持党的领导,树立法治观念,完善反腐败法制,并严格执行法律,强化反腐败法治思维,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才能推进反腐败依法治理。由此可见,完善我国监督体系,既要加强党内监督,又要加强国家监察。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充分体现了党领导国家推动社会主义发展的巨大勇气、决心和信心,监察法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体现出人民对反腐败的愿望,也是十九大精神的贯彻落实。历史一次次证明,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法治,才能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也只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才能取得反腐败的最终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