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镇雷碥村原党支部书记罗孝康、原村主任李伯林违反组织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问题。2016年7月,罗孝康、李伯林在莲花镇纪委对其进行谈话,调查了解雷碥村3组和5组农网改造情况时,未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2016年11月初,区纪委对罗孝康、李伯林谈话了解此事时,罗孝康、李伯林仍未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2014年3月10日自贡共益电力工程公司荣县分公司与雷碥村签订合同,约定由雷碥村承包农网改造劳务工作,并于2014年5月向雷碥村支付劳务工程费6.29万元,罗孝康在与村主任李伯林商量后,决定将该劳务酬金交由李伯林个人保管并支出相关费用,未按规定将收入和支出纳入村社财务管理。经2017年4月14日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两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