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镇象鼻村村主任温信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问题。2013年12月至2015年2月,象鼻村组织实施莲高路泥结碎石路工程项目和莲花镇环形旅游道路工程项目。2014年11月19日,象鼻村支付荣县旭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莲高路建设工程款42.5万元;2016年4月21日,象鼻村支付四川荣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贡井区莲花镇环形旅游道路工程”工程款46万元;经象鼻村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两笔项目工程款均没有向施工单位索取正规发票,仅用施工单位公司收据作为付款凭据入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2016年12月27日镇纪委会议研究并报2016年12月28日镇党委批准,决定给予温信华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