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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纪委监委 关于绵阳江油市“1·2”较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追责问责情况的通报

来源:四川省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2-04-15 10:18 点击: 打印 关闭

2022年1月2日,绵阳江油市境内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8人死亡,20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四川省纪委监委成立绵阳江油市“1·2”较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对该责任事故以事立案,在省政府事故提级调查组调查的基础上,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审查调查工作,查明调查对象失职失责问题,形成责任事故审查调查报告和追责问责意见。经省委批准,省纪委监委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规定,对绵阳市、德阳市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严肃追责问责。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一、对相关单位的追责问责情况

(一)绵阳市

1. 责令江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江油市公安局、江油市交通运输局向江油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 责令江油市委市政府、绵阳市交通运输局、绵阳市公安局向绵阳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 责令绵阳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二)德阳市

4. 责令广汉市交通运输局向广汉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5. 责令广汉市政府、德阳市交通运输局向德阳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二、对相关人员的追责问责情况

(一)绵阳市

1. 蒋珅霖,江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环保安全股股长,对其予以书面诫勉。

2. 彭雷,江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3. 何健,江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五中队中队长,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4. 沈炜,江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5. 陆春,江油市公安局副局长,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 杨林志,江油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所长,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7. 黄辉,江油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免职处理。

8. 王剑,江油市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局长,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9. 郑美永,江油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江油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0. 薛长灏,江油市委常委、副市长,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1. 曾建军,江油市委副书记、市长,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2. 谭谱,绵阳市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局长,对其予以谈话诫勉。

13. 袁明,绵阳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对其予以批评教育。

14. 周述,绵阳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绵阳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对其予以批评教育。

(二)德阳市

15. 陈启文,广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副处长,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

16. 熊祥春,广汉市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局长,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7. 魏仁科,广汉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8. 顾缤,德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处长,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中共四川省纪委  四川省监察委员会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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