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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动态丨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来源:光明日报 发布时间:2024-10-30 15:10 点击: 打印 关闭

 党的二十大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出发,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作为未来一个时期我国法治建设的目标任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再次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并作出全面部署。这充分表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仅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任务,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任务。在新征程上,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是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更高水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我们要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方位,从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战略高度,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目标、总抓手。在此背景下,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并将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抓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紧紧抓住法治体系建设这个总抓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统筹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为我国创造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的奇迹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发挥了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总体要求,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和需要对标对表,我国法治体系还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例如法律规范体系不够完备、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不够健全完善、法治实施体系不够科学高效、法治监督体系不够严密、法治保障体系不够有力、涉外法治短板比较明显、法治社会的基础不够牢固,等等。直面这些问题和不足,《决定》设置专章,就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了顶层设计和全面部署。

  2.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点任务

  以《决定》为主要依据,结合党的二十大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的部署和《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现阶段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的重点任务是:

  进一步加强法律规范体系建设。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区域协同立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制度。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进一步加强法治实施体系建设,确保宪法法律有效实施。一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二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确保法律法规公正、有效实施。三是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从制度上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妨碍人权司法保障等深层次问题。四是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五是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

  进一步加强法治监督体系建设。建设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法治监督体系,形成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的监督格局。加强对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的监督,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体系,让权力在监督下行使、在阳光下运行。

  进一步加强法治保障体系建设,健全厉行法治的政治保障、制度保障、思想保障、组织保障、运行保障、人才保障体制机制。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结构合理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紧紧抓住实际行使执政权、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的“关键少数”,让各级领导干部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中发挥关键作用。加快推进法治体系的数字化基础建设和运行机制的数字化改造,全面提升法治运行的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水平。

  进一步加强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构建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体系和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为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党的自我革命提供更加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健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法规衔接协调机制,形成治国理政的合力和效能。

  进一步加强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军事法治体系、生态法治体系、社会规范体系等国家和社会治理分领域的法治体系建设。

  3.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正确方向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必须“坚持法治体系建设正确方向”,“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根本保证和根本原则。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就是这个“最关键”。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推进法治体系更加完善,首先要坚持党中央对法治体系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和顶层设计,把党关于法治体系建设的创新理论、战略部署、科学方法全方位深层次体现在法治体系之中。坚持党的领导也是推进法治体系建设的基本经验,实践证明,法治体系之所以科学有效构建,之所以能够取得历史性成就、实现历史性突破、发挥历史性作用,根本原因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在于各级党委贯彻执行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和方略。

  (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从这一逻辑出发,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是对党和国家各方面事业作出的制度安排。我们无论是编制发展规划、推进法治建设、制定政策措施,还是部署各项工作,都要遵照这些制度,不能有任何偏差”。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重要的是“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同时,要按照《决定》,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筑牢根本制度,完善基本制度,创新重要制度,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巩固、优越性充分展现。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法治体系建设要秉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的价值理念,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尊严感、公平感。

  (三)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变革,必须以科学理论为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正是引领和指导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的科学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最新成果,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首要的就是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科学指导和根本遵循。习近平法治思想创造性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对这一重大理论命题的战略意义、丰富内涵、精髓要义、实践要求进行了科学阐释,为我们明确了推进法治体系建设的根本立场、观点和方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是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法治体系”。这就明确告诉我们,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还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适应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实践需要,突出实践特色、文化特色、时代特色。(作者:张文显,系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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