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以少数代替多数。部分村(居)委会在低保户评议、救灾救济资金和农资产品的分配等村级事务民主决策过程中,采取少数人代替多数人签名押印、小范围决策等方式,走虚假民主决策的程序,逃避监督,达到优亲厚友或从中牟利的目的。
二是以片面代替全面。一些地方在农村干部的选拔任用上,往往更多的考虑“是否听话”、“是否有关系”等方面,而忽视了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综合考虑。表面上说是要经过民主选举的程序,实际上却往往片面强调“组织意图”,难免导致选人不公、用人不准、难以服众。
三是以农村习俗代替政策法规。有些基层干部漠视国家政策法规,在处理农用地纠纷、征地补偿款分配等事情的过程中,沿用集体传统的分配方法,以农村习俗代替政策和法律的规定,侵犯群众合法权益而导致信访。
村民自治是我国民主政治体系的“神经末梢”,体现的是中国特色的“草根”民主,对农民,既要保障他们的物质利益又要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因此,只有警惕村民自治中的“代替”现象,确保村民的选举权,决策权和管理权落到实处,保证村民的民主权利,才能真正实现村民自治,促进农村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