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明确责任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区扶贫部办作为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的监管主体,切实履行监管主体责任,把责任分解到具体岗位、细化到具体环节、落实到具体人员,加强对扶贫项目资金的监管,并把监管的重心下移到乡村两级,充分发挥乡村的监管作用。
二是完善管理制度。根据扶贫项目资金投向范围、重点区域、管理规定、工作考核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要求,建立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责任追究、投诉受理、群众监督等机制,规范项目管理和实施行为,做到项目执行和资金管理有章可循,规范运行,从制度上堵住项目资金管理中的漏洞。
三是严格项目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编制扶贫项目的实施方案,并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整合相关涉农项目。认真执行年度扶贫项目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全面推行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制,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确保公正、公平、公开。建立和完善扶贫项目跟踪监测和验收制度,加强扶贫项目后续管理。
四是加强资金监管。设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扶贫资金全额纳入专户管理,并严格执行县级财政报账制。严格执行“三不”原则,即龙头企业、项目实施主管部门、部门业务培训不得使用项目资金,确保扶贫资金专款专用。加强扶贫资金财务核算,保证扶贫资金正常拨付,严禁变相滞留、截留、挪用扶贫资金。发挥乡镇财政部门职能,加强对扶贫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五是创新体制机制。加大资金整合力度,以扶贫规划为平台,整合相关涉农资金投入项目实施区域,统筹使用,形成合力。落实建后管护责任,对扶贫项目财政投入形成的资产明晰产权、制定管护制度、明确管护方式、落实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做到高标准建设,高标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