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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如何进行初步核实?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8-08-02 14:59 点击: 打印 关闭

初步核实是监察机关调查工作的重要环节。监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需要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根据本条规定,监察机关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须依法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当报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经批准后,承办部门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

在初步核实阶段,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比如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等。如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监察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对于初步核实结果处理,监察法规定:“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监察机关调查的对象大都是公职人员,特别是一些重大案件,涉及一定层级的领导干部,社会影响大,如果稍有不慎出现偏差,不仅会给调查工作带来困难,还会产生不良的政治和社会影响,因此初步核实工作必须严格保密,并按照法定程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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