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级党政群机关,包括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四川省委和省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各单位应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转变作风的要求,根据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公务出差,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各单位年度差旅费预算原则上不予追加。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 飞机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头等舱 | 一等舱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凭据报销 |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普通舱经济舱 | 二等舱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普通舱经济舱 | 二等舱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凭据报销 |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特殊情况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住宿标准 级别 | 省内 | 省外 |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750 | 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的标准(见附表) |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430 | |
其余人员 | 300 |
第十四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或各地定点接待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伙食费补助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地区 | 省内 | 省外 | |
内地 | 甘孜、阿坝、凉山 | ||
标准 | 100 | 120 | 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的标准(见附表) |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九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
第二十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其中:省内每人每天50元,省外每人每天80元。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销。
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财政厅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它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9月10日印发的《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07〕227号)同时废止,其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表
四川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 ||||
单位:元/人.天 | ||||
省份 | 住宿费标准 | 伙食补助费标准 | ||
部级 (普通套间) | 司局级 (单间或标准间) | 其他人员 (单间或标准间) | ||
北京 | 800 | 500 | 350 | 100 |
天津 | 800 | 450 | 320 | 100 |
河北 | 800 | 450 | 310 | 100 |
山西 | 800 | 480 | 310 | 100 |
内蒙古 | 800 | 460 | 320 | 100 |
辽宁 | 800 | 480 | 330 | 100 |
大连 | 800 | 490 | 340 | 100 |
吉林 | 800 | 450 | 310 | 100 |
黑龙江 | 800 | 450 | 310 | 100 |
上海 | 800 | 500 | 350 | 100 |
江苏 | 800 | 490 | 340 | 100 |
浙江 | 800 | 490 | 340 | 100 |
宁波 | 800 | 450 | 330 | 100 |
安徽 | 800 | 460 | 310 | 100 |
福建 | 800 | 480 | 330 | 100 |
厦门 | 800 | 490 | 340 | 100 |
江西 | 800 | 470 | 320 | 100 |
山东 | 800 | 480 | 330 | 100 |
青岛 | 800 | 490 | 340 | 100 |
河南 | 800 | 480 | 330 | 100 |
湖北 | 800 | 480 | 320 | 100 |
湖南 | 800 | 450 | 330 | 100 |
广东 | 800 | 490 | 340 | 100 |
深圳 | 800 | 500 | 350 | 100 |
广西 | 800 | 470 | 330 | 100 |
海南 | 800 | 500 | 350 | 100 |
重庆 | 800 | 480 | 330 | 100 |
贵州 | 800 | 470 | 320 | 100 |
云南 | 800 | 480 | 330 | 100 |
西藏 | 800 | 500 | 350 | 120 |
陕西 | 800 | 460 | 320 | 100 |
甘肃 | 800 | 470 | 330 | 100 |
青海 | 800 | 500 | 350 | 120 |
宁夏 | 800 | 470 | 330 | 100 |
新疆 | 800 | 480 | 340 | 120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
2014年3月
人口众多、土地资源相对不足是我国基本国情,我国粮食供求长期处于紧平衡状态。但受讲排场、比阔气、爱面子等不良风气影响,加之相关监管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食品浪费现象广泛存在,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既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迫切需要,也是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传统美德、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深入推进反对食品浪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杜绝公务活动用餐浪费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国内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用餐管理,以公务用餐文明引领社会消费文明。公务活动用餐要按照快捷、健康、节约的要求,积极推行简餐和标准化饮食,主要提供家常菜和不同地域通用的食品,科学合理安排饭菜数量,原则上实行自助餐。严禁党政机关向企事业单位转嫁公务活动用餐费用,严禁以会议、培训等名义组织宴请或大吃大喝。公务活动用餐费支付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严禁设立“小金库”,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务活动用餐预算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公开“三公”经费支出时要列出公务活动用餐费支出。各地区要制定本地区公务活动用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明确公务接待工作餐费报销规范。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将业务招待项目作为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重要事项强化管理。
二、推进单位食堂节俭用餐
单位食堂应按照健康、从简原则提供饮食,合理搭配菜品,注重膳食平衡。条件具备的地方实行自助点餐计量收费,多供应小份食品,方便用餐人员适量选取。在明显位置张贴宣传标语或宣传画、摆放提示牌,提醒适量取餐。建立食堂用餐人员登记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做到按用餐人数采购、做餐、配餐。安排专人负责食堂巡视检查,对浪费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党政机关食堂反对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教育、卫生计生、国资、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要指导推动学校、医院、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等加快建立健全食堂节约用餐制度。各地区要对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食堂反对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对存在严重浪费行为的单位进行通报。
三、推行科学文明的餐饮消费模式
鼓励餐饮企业积极发展大众餐饮,提供标准化菜品,方便消费者自主调味,推行商务餐分餐制,发展可选择套餐,多提供小份菜。倡导一料多菜、一菜多味,物尽其用,避免浪费食材。餐饮企业要积极引导消费者节约用餐,在显著位置张贴或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的宣传画或提示牌,菜单上应准确标注菜量,按营养均衡的要求配置不同规格盛具,餐前引导适量点餐,餐后主动帮助打包,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对节约用餐的消费者给予表扬和奖励。鼓励家庭按实际需要采购食品,倡导婚丧嫁娶等红白喜事从简用餐。商务部门要制定餐饮业服务规范,加快建立健全餐饮业标准体系,会同财政等部门研究建立餐饮企业反对食品浪费工作奖惩制度。卫生计生部门要指导餐饮企业提供符合膳食平衡要求的食品。工商部门要指导各级消费者协会加强消费教育,引导消费者形成文明节俭消费理念。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推动餐饮企业加大反对食品浪费工作力度。旅游部门要强化旅游星级饭店质量等级评定标准中反对食品浪费的要求,并加强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各有关行业协会要制定行规行约,引导餐饮企业转变经营理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四、减少各环节粮食损失浪费
加强粮食生产、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消费等环节管理,有效减少损失浪费。粮食部门要全面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扩大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实施范围,抓紧组织修复危仓老库;切实解决粮油过度加工问题,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物综合利用率;在粮食流通各环节推广节粮减损新设施、新技术,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消费等环节损失浪费情况调查,出台节粮减损具体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粮食运输管理,运输企业不得承运包装不达标的粮食。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继续支持粮食收储运设施的建设改造,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不断改善加工条件,积极推广使用食品加工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质检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修改制定粮油加工、转化和食品包装等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设定保质期限,鼓励企业对预包装食品按照消费者不同需求采用不同大小的包装规格。科技部门要组织开展食品包装新技术研发,提高食品保质技术水平。商务部门要规范餐饮企业和食品批发零售企业促销活动,鼓励食品经营企业在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和市场经营秩序的前提下打折销售临近保质期的食品。
五、推进食品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餐饮企业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不得随意处置餐厨废弃物,要按规定交由具备条件的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处置或进行就地资源化处理,鼓励有条件的家庭对厨余废弃物进行堆肥等资源化利用。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废弃物和商场、超市过期食品等,要交由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资源化回收处理。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研究制定餐厨废弃物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条例,研究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理收费制度,加大对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的支持和相关技术研发推广力度。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厉打击违法收集、运输、加工餐厨废弃物的行为。公安机关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犯罪活动。
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情教育,宣传我国粮食生产供应情况,积极倡导合理、健康的饮食文化,大力破除讲排场、比阔气等不良风气,促进反对食品浪费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宣传部门要加大反对食品浪费宣传报道力度,弘扬先进典型,曝光浪费现象,加强公益广告宣传。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反对食品浪费作为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的重要宣传内容。粮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好每年世界粮食日和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活动,编辑出版爱粮节粮科普读物,做好“节约一粒粮”公益宣传,组织开展爱粮节粮先进单位和示范家庭创建活动。教育部门要加大学校反对食品浪费教育工作力度,组织开展中小学生节约粮食体验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要面向职工、青少年、妇女等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养成节约习惯。
七、健全法律法规
积极推进反对食品浪费工作法制化进程。国务院法制办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推动节约粮食、反对食品浪费法规建设,加快推进粮食法立法进程,建立有利于促进粮食节约的法律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修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粮食节约减损作出规定,明确奖惩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反对食品浪费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八、加强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整体部署反对食品浪费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好经验好做法进行通报表扬并积极推广。监察部门对已在餐饮企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地区,要采用信息化手段逐步与税控收款机系统衔接,组织对餐饮企业、宾馆饭店等进行暗访,对大额餐饮发票适时开展抽查,严肃查处公款浪费案件;对违反公务接待规定、用公款相互宴请等行为,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有关领导实行问责。建立食品浪费行为举报投诉制度,相关举报纳入监察部门案件受理范围。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务消费电子监控平台,各单位对未在平台备案的公款消费不予报销;指导企业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对企业报销用餐费用行为进行规范。审计部门要对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处罚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税务部门要及时查处餐饮企业开发票时将餐费开成非餐费的违法行为,防止餐饮企业将大额用餐费用分割成小额发票的行为,对定点饭店,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取消其定点资格。粮食部门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加工等环节中的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导致粮食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接待工作用餐的监督检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要组织开展反对食品浪费志愿者行动,积极劝说制止浪费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可报告有关部门查处,对公款浪费行为及时向监察机关报告。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加强统筹指导和协调推动,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推进反对食品浪费工作,努力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在全社会蔚然成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