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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 察 公 告

来源:区委第二巡察组 发布时间:2018-04-02 17:11 点击: 打印 关闭

根据《四川省市(州)、县(市、区)党委巡察工作办法(试行)》规定,按照区委要求和《十一届中共自贡市贡井区委2017—2021年巡察工作规划》,区委第二巡察组将于2018年4月2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间,对贡井区司法局进行巡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巡察对象
  
区司法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巡察到乡镇、村(社区)及相关单位。

二、巡察内容
  
(一)尊崇党章、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央、省市区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讲话精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情况,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三)执行党的“六项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有效遏制管辖范围内“微腐败”情况;
  
(四)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市委市政府十一项规定精神和区委区政府六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五)选人用人及机构编制纪律执行情况;
  
(六)区委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项。

三、反映问题渠道
  
巡察期间,设立意见箱、举报电话,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一)举报电话:18990033517;
  
(二)意见箱设置地点:贡井区司法局(巡察组驻地)
  
(三)电子邮箱:18990033517@163.com
  
(四)来信地址:中共自贡市贡井区委巡察组第二组收(地址:贡井区政府一楼区委巡察办)(邮政编码:643020)。
  
(五)来访接待点:贡井区司法局巡察组驻地。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在巡察期间针对巡察内容采取上述方式反映问题、提供线索。举报电话接听时段为工作日8:00至20:00。

按照巡察工作的有关规定,巡察组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查办案件。对反映涉法涉诉、征地拆迁、个人诉求等不属于巡察受理范围的其他问题的,请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反映。

特此公告。

 

敬请关注

主办:中共自贡市贡井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自贡市贡井区监察委员会
邮编:643000    纪检监察举报电话:12388      地址:自贡市贡井区金源街369号-通航城市广场A9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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